定形耐火材料制品抽樣驗收規則都有什么?
作者:admin 發布時間:2019-08-28 04:03:10 點擊率:832
本標準是對GB/T 10325—1998《耐火材料制品堆放、取樣、驗收、保管和運輸規則》的修訂。為使我國耐火材料制品抽樣盡快與國際標準接軌。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本標準將國際標ISO 5022—1979《定形耐火材料制品、抽樣驗收規則》作為本標準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的此次修訂在標準名稱、適用范圍、尺寸外觀的檢查抽樣等方面均做了重大的修改,并在標準中增加了術語及符號、抽樣規則、判定規則、不合格批的處理及附錄。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耐火材料制品抽樣驗收的術語、符號、方法和判定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定形耐火材料制品的抽樣與驗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及耐火預制塊的抽樣驗收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不適用于單重小于0.4kg和大于80kg的耐火材料制品。
2、術語及符號
2.1、生產批 production lot
由同一耐火材料生產廠家在認為相同條件下,一定時間內成產的一定量耐火材料產品或提供一定量服務。
2.2、交付批 consignment
由一套文件規定的同時交付的批。
2.3、檢驗批 inspection lot
提交檢驗或驗收的批。
2.4、批量(N) lot size
批中的單位耐火材料產品的數量。
2.5、樣本 sample
按一定程序從總體中抽取的一組(一個或多個)個體。
2.6、樣本量(n) sample size
樣本中所包含的個體(或抽樣單元)的數目。
2.7、測試樣本 test sample
準備用于測試或分析的樣本。
2.8、非破壞性測試 non-destructive tests
耐火材料制品尺寸、外觀性能及非破壞性內部結構(無損測試)的檢查。
2.9、破壞性測試 destructive tests
耐火材料制品內部結構(斷面)及理化方面的檢查。
2.10、接收數(c) acceptance number
在計數驗收抽樣中,接收批的樣本中允許的不合格或不合格品的最大數目。
3、總則
根據不同種類的耐火材料產品,供需雙方在實施抽樣驗收工作之前,就應選擇采用較佳的抽樣方案。可采用本標準推薦的方案,也可采用附錄A的抽樣方案或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其他抽樣方案。
3.1、每個抽樣方案的采用及其實施應在熟悉抽樣程序并且非常熟悉生產工藝和使用的技術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3.2、交付批可按不同生產批、牌號、形狀尺寸或重要組成一個或幾個檢驗批。
3.3、在抽樣操作過程中,注意不要改變耐火材料制品交付狀態的試驗性能,以防止待測性質發生任何變化。
3.4、必須按制樣規定制備試樣。
4、抽樣與驗收
4.1、組批
根據用途、生產工藝、重量或形狀尺寸,應將大噸位的交付批組成100t~300t的一個或幾個檢驗批。建議:一般用途或標普耐火磚的批量≤300t;特殊用途或異型耐火磚的批量≤150t。這些批應分別抽樣,分別接收。如果數量太少,可由同一工藝的多種規格的耐火材料制品合并成一批。
4.2、抽樣規則
4.2.1、在進行抽樣時,非破壞性檢驗和破壞性檢驗均采用隨機抽樣法,即批中的所有耐火材料制品都有相同內抽取和檢驗的概率。
4.2.2、抽取樣本的批,應是提供檢驗的已堆垛或已包裝的耐火材料制品。
4.2.3、抽樣前,應在抽樣單位內注明耐火磚號、數量、批號及抽樣日期。
4.3、非破壞性檢驗
4.3.1、尺寸和外觀檢驗
尺寸和外觀的抽樣方案按表1的規定進行。如有特殊要求,供需雙方可選擇附錄A或其他抽樣方案。
表1 抽樣方案
4.3.2、判定規則
根據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確定樣本量(n)中的不合格數y。
若y≤c,整批耐火材料制品為合格批;
若y>c,整批耐火材料制品為不合格批。
4.4、破壞性檢驗
4.1.1、破壞性檢驗的抽樣,從外觀檢驗合格樣本中抽取破壞性檢驗的測試樣本。
4.4.2、所抽取的測試樣本量應符合表2的規定。
4.4.3、一般情況物理測試的項目數量為三項。如有特殊要求需增加測試項目,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4.4.4、判定規則,測試單值均符合該耐火材料制品技術規范中相應檢驗項目的規定。如果是第一次抽樣檢驗不符合要求,應在該耐火材料制品中再隨即抽取雙倍數量的測試樣本,進行不合格項目的復檢。復檢結果的平均值若符合要求,其中測試單值均在耐火材料產品標準規定的偏差或供需雙方協商的偏差之內,判為合格批;否則判為不合格批。
表2 破壞性測試樣本量
5、非破壞性檢驗不合格批的處理
5.1、不合格批應重新驗證。
5.2、不合格的批可重新分類,重新分類批視為新批。提供重新分批的耐火材料制品應按需方要求進行檢驗。
本標準的此次修訂在標準名稱、適用范圍、尺寸外觀的檢查抽樣等方面均做了重大的修改,并在標準中增加了術語及符號、抽樣規則、判定規則、不合格批的處理及附錄。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耐火材料制品抽樣驗收的術語、符號、方法和判定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定形耐火材料制品的抽樣與驗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及耐火預制塊的抽樣驗收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不適用于單重小于0.4kg和大于80kg的耐火材料制品。
2、術語及符號
2.1、生產批 production lot
由同一耐火材料生產廠家在認為相同條件下,一定時間內成產的一定量耐火材料產品或提供一定量服務。
2.2、交付批 consignment
由一套文件規定的同時交付的批。
2.3、檢驗批 inspection lot
提交檢驗或驗收的批。
2.4、批量(N) lot size
批中的單位耐火材料產品的數量。
2.5、樣本 sample
按一定程序從總體中抽取的一組(一個或多個)個體。
2.6、樣本量(n) sample size
樣本中所包含的個體(或抽樣單元)的數目。
2.7、測試樣本 test sample
準備用于測試或分析的樣本。
2.8、非破壞性測試 non-destructive tests
耐火材料制品尺寸、外觀性能及非破壞性內部結構(無損測試)的檢查。
2.9、破壞性測試 destructive tests
耐火材料制品內部結構(斷面)及理化方面的檢查。
2.10、接收數(c) acceptance number
在計數驗收抽樣中,接收批的樣本中允許的不合格或不合格品的最大數目。
3、總則
根據不同種類的耐火材料產品,供需雙方在實施抽樣驗收工作之前,就應選擇采用較佳的抽樣方案。可采用本標準推薦的方案,也可采用附錄A的抽樣方案或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其他抽樣方案。
3.1、每個抽樣方案的采用及其實施應在熟悉抽樣程序并且非常熟悉生產工藝和使用的技術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3.2、交付批可按不同生產批、牌號、形狀尺寸或重要組成一個或幾個檢驗批。
3.3、在抽樣操作過程中,注意不要改變耐火材料制品交付狀態的試驗性能,以防止待測性質發生任何變化。
3.4、必須按制樣規定制備試樣。
4、抽樣與驗收
4.1、組批
根據用途、生產工藝、重量或形狀尺寸,應將大噸位的交付批組成100t~300t的一個或幾個檢驗批。建議:一般用途或標普耐火磚的批量≤300t;特殊用途或異型耐火磚的批量≤150t。這些批應分別抽樣,分別接收。如果數量太少,可由同一工藝的多種規格的耐火材料制品合并成一批。
4.2、抽樣規則
4.2.1、在進行抽樣時,非破壞性檢驗和破壞性檢驗均采用隨機抽樣法,即批中的所有耐火材料制品都有相同內抽取和檢驗的概率。
4.2.2、抽取樣本的批,應是提供檢驗的已堆垛或已包裝的耐火材料制品。
4.2.3、抽樣前,應在抽樣單位內注明耐火磚號、數量、批號及抽樣日期。
4.3、非破壞性檢驗
4.3.1、尺寸和外觀檢驗
尺寸和外觀的抽樣方案按表1的規定進行。如有特殊要求,供需雙方可選擇附錄A或其他抽樣方案。
表1 抽樣方案
批量(塊數)N | 樣本量n | 接收數c |
51~90 | 5 | 1 |
91~150 | 8 | 1 |
151~280 | 13 | 2 |
281~500 | 20 | 3 |
501~1200 | 32 | 5 |
1201~3200 | 50 | 7 |
>3200 | 80 | 10 |
4.3.2、判定規則
根據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確定樣本量(n)中的不合格數y。
若y≤c,整批耐火材料制品為合格批;
若y>c,整批耐火材料制品為不合格批。
4.4、破壞性檢驗
4.1.1、破壞性檢驗的抽樣,從外觀檢驗合格樣本中抽取破壞性檢驗的測試樣本。
4.4.2、所抽取的測試樣本量應符合表2的規定。
4.4.3、一般情況物理測試的項目數量為三項。如有特殊要求需增加測試項目,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4.4.4、判定規則,測試單值均符合該耐火材料制品技術規范中相應檢驗項目的規定。如果是第一次抽樣檢驗不符合要求,應在該耐火材料制品中再隨即抽取雙倍數量的測試樣本,進行不合格項目的復檢。復檢結果的平均值若符合要求,其中測試單值均在耐火材料產品標準規定的偏差或供需雙方協商的偏差之內,判為合格批;否則判為不合格批。
表2 破壞性測試樣本量
檢驗項目 | 試樣量/塊 |
結構性能(斷面) | 3 |
化學分析 | 1 |
耐火度 | 1 |
耐壓強度 | 3 |
常溫抗折強度 高溫抗折強度 |
3~6 3~6 |
重燒線變化率 | 3 |
熱震穩定性 | 3 |
顯氣孔率 | 3 |
體積密度 | 3 |
真密度 | 3 |
荷重軟化溫度 壓蠕變 |
1 1 |
導熱系數 | 1 |
透氣度 | 1 |
抗渣性 | 1 |
熱膨脹率 | 1 |
注:耐火度和化學分析試樣應取平均測試樣本(每個測試樣本不應小于10g)。 |
5、非破壞性檢驗不合格批的處理
5.1、不合格批應重新驗證。
5.2、不合格的批可重新分類,重新分類批視為新批。提供重新分批的耐火材料制品應按需方要求進行檢驗。